“发出商品”对方暂时无法付款的,税务上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5-07-22
问:企业有一笔“发出商品”(有证据表明对方企业短期内无法付款)或“分期
收款发出商品”(合同已约定收款时间),企业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哪些手续?如何
办理该业务?合同该如何订立?另外是否需要公证?
答: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按销售
结算方式的不同,已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应严格执行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也不需要公证。
问题中所提的“发出商品(有证据表明对方企业短期内无法付款)”如果是采取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则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
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问题中所提的“分期收款
发出商品(合同已约定收款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
当天。如果购货方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销货企业仍应按合同约定的收
款日期履行纳税义务。所以,建议企业在签定分期付款销售合同前,应根据购货方的
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收款日期,或者在购货方付款时间不能确定时,适当延长合同订立
的付款时间,以避免增加不必要的税务成本。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及其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以后确定形成坏账损失时,按税法关于财产损失的相关规定处理。(Bt2005040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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