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今年4月份在销售货物时,在给购货单位送货的晚间,所送货物和发票
全部被盗,后我公司只得重新发货和給对方开具发票。请问我们对被盗的货物是否要
做销售(已开具专用发票,随同被盗)处理,我们是否要对被盗货物开具的发票所涉
及的增值税进行申报?
答: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货物交易的惯例,所销售之货物的
所有权及其风险转移可分为以下情况,即货物离开销售单位并装运至运输工具时,即
转移给购货方;或者货物送达购货方并由购货方接收后始发生转移。而从你公司的交
易情况看,所销售之货物的所有权及其风险显然至今未发生转移,因而该批货物的销
售收入并未实现。其在送货过程中被盗,构成了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非正常损失。
据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
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之规定,你公司
该批货物不应作为销售处理,并无须就该批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增值
税进行纳税申报。但是,相应货物所含或者耗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应作进项税
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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