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8/2005信息】 问:我公司为钢铁产品生产企业,公
司有呆滞的半成品及产成品,因质量问题报废回炉重新生产钢铁产品是否需要进项转
出?
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
失,是指生产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
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对属于“其他
非正常损失”,即超过行业、部门规定的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可按非正常损失处理。
如电力企业超过行业、部门规定标准外线路损耗(铁铜损)、易碎物品运输途中的超
标准损耗、工业企业超标准出产的残次品等。
因此,你公司超过行业标准出产的呆滞的半成品及残次品,应属于非正常损失,
其进项税额应作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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