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7/2005信息】 问:多年来我公司在从事废旧物资经
营中一直享受增值税的先征后返政策或免税政策。然而,近日我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
我公司2002年~2004年度3年间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认定我公司
从事收购并进行拆解销售的旧机动车业务收入581万元不应该享受免税政策,应该
补缴增值税。请问,为什么我公司收购并进行拆解销售的旧机动车业务收入不能享受
免税政策?
答: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1]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
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
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的规定,
纳税人从事报废汽车回收并进行拆解销售的业务,在2003年6月1日前(不含
2003年6月1日),不享受免缴增值税的政策,应照常依法缴纳增值税;而对于
纳税人在2003年6月1日后(含2003年6月1日)从事报废汽车回收并进行
拆解销售的业务,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因此,对你公司来说,应划分
时间段进行具体的计算和确定征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a200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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