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7/2005信息】 案例:某公司是一家食用植物油加工
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加工食用花生油,适用税率13%。在加工食用花生
油的同时,公司可以回收副产品花生饼,由于花生饼属免税货物范围,公司要计算花
生饼的进项税转出额,税务部门要求按税法规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
转出。现举例说明:
2005年1月,公司购进花生仁2500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106194.69元,税款143805.31元;加工收回花生饼
130000公斤,1月份开具普通发票注明花生饼销售收入50000元,2月份
销售花生饼开具普通发票80000元;2月份销售花生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
867256.64元,税款112743.36元。副产品成本按现行销价确定。
账务处理如下:
1月份购进花生仁时
借:原材料——花生仁 1106194.6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3805.31
贷:银行存款 1250000
加工收回花生饼
借:产成品——花生饼 130000
贷:生产成本——花生油 130000
1月份销售花生饼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花生饼销售收入 50000
计算1月份进项税转出额:143805.31×(50000÷50000)
=143805.31(元)
借:产成品——花生油 143805.31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43805.31
1月份期末留抵税额:143805.31-143805.31=0(元)。
2月份销售花生油
借:银行存款 8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花生油销售收入 867256.6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43.36
2月份销售花生饼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花生饼销售收入 80000
2月份“应交税金”=销项税额(112743.36)-期初留抵税额(0)
=112743.36(元)。
3月份税务部门按季度进行纳税调整
第一季度应转出进项税额:143805.31×130000÷
(130000+867256.64)=18746.12(元);
冲减多转出的进项税额:18746.12-143805.31=
-125059.19(元);
借:产成品——花生油(红字) 125059.19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额)(红字)125059.19
第一季度经调整后的期末留抵税额=进项税额(143805.31-
143805.31+125059.19)-销项税额(112743.36)=
12315.83(元)。
以上财务核算方法较为麻烦,对主产品成本影响较大,产品成本变动频繁不利于
成本核算,企业税负较大,特别是在收购旺季主副产品销售比例较大时,无形中加重
了企业的税负。本企业采取了另一种对副产品成本、销售收入与主产品分开单独核算
的办法,按副产品相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会计核算较明晰,产品成本核算稳健。仍
以上例核算如下:
1月份购进花生仁时
借:原材料——花生仁 1106194.6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3805.31
贷:银行存款 1250000
加工收回花生饼
借:产成品——花生饼 130000
贷:生产成本——花生油 113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900
1月份销售花生饼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花生饼销售收入 50000
计算1月份期末留抵税额:143805.31-16900=
126905.31(元)。
2月份销售花生油
借:银行存款 9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花生油销售收入 867256.6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2743.36
2月份销售花生饼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花生饼销售收入 80000
2月份期末留抵税额:126905.31-112743.36=
14161.95(元);3月份期末留抵税额:126905.31-
112743.36=14161.95(元)。
以上业务是该公司遇到的实际工作问题,会计资料又没有明确的规定,请专家指
导正确的核算方法。
专家把脉:对于纳税人经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划分问题,《
增值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
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
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
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所以,如果你单位生产销售花生
油和免税副产品花生饼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话,按照上述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
项税额的方法,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该办法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的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可能
会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对此,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问
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对由于纳税人
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
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
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如你所述,假设第一季度数字到年末没有发生
变化,年末经调整后的期末留抵税额应为:进项税额(143805.31-
143805.31+125059.19)-销项税额(112743.36)=
12315.83(元)。而在你第二种核算方法中,随着免税产品结转产成品同时
按照销售价格转出进项税额的做法,是不符合现行增值税相关税法规定的。
如果以上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方法,在日常财务核算中对主产品成本影响
较大,产品成本变动频繁不利于成本核算,建议你单位调整产成品的成本核算方法,
如可以采取计划成本核算方法进行核算。企业可以在会计期初确定一个合理的产成品
单位计划成本,平时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作为成本调整项
目科目,年末时(会计期末时)按照最终确定的进项税额转出调整数额,将产成品的
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a20050516)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