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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花生饼如何核算进项税转出额

录入时间:2005-05-17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7/2005信息】 案例:某公司是一家食用植物油加工 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加工食用花生油,适用税率13%。在加工食用花生 油的同时,公司可以回收副产品花生饼,由于花生饼属免税货物范围,公司要计算花 生饼的进项税转出额,税务部门要求按税法规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 转出。现举例说明:   2005年1月,公司购进花生仁2500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106194.69元,税款143805.31元;加工收回花生饼 130000公斤,1月份开具普通发票注明花生饼销售收入50000元,2月份 销售花生饼开具普通发票80000元;2月份销售花生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 867256.64元,税款112743.36元。副产品成本按现行销价确定。 账务处理如下:   1月份购进花生仁时   借:原材料——花生仁  1106194.6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3805.31    贷:银行存款                 1250000   加工收回花生饼   借:产成品——花生饼      130000    贷:生产成本——花生油             130000   1月份销售花生饼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花生饼销售收入        50000   计算1月份进项税转出额:143805.31×(50000÷50000) =143805.31(元)   借:产成品——花生油      143805.31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43805.31   1月份期末留抵税额:143805.31-143805.31=0(元)。   2月份销售花生油   借:银行存款          8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花生油销售收入    867256.6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43.36   2月份销售花生饼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花生饼销售收入     80000   2月份“应交税金”=销项税额(112743.36)-期初留抵税额(0) =112743.36(元)。   3月份税务部门按季度进行纳税调整   第一季度应转出进项税额:143805.31×130000÷ (130000+867256.64)=18746.12(元);   冲减多转出的进项税额:18746.12-143805.31= -125059.19(元);   借:产成品——花生油(红字) 125059.19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额)(红字)125059.19   第一季度经调整后的期末留抵税额=进项税额(143805.31- 143805.31+125059.19)-销项税额(112743.36)= 12315.83(元)。   以上财务核算方法较为麻烦,对主产品成本影响较大,产品成本变动频繁不利于 成本核算,企业税负较大,特别是在收购旺季主副产品销售比例较大时,无形中加重 了企业的税负。本企业采取了另一种对副产品成本、销售收入与主产品分开单独核算 的办法,按副产品相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会计核算较明晰,产品成本核算稳健。仍 以上例核算如下:   1月份购进花生仁时   借:原材料——花生仁   1106194.6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3805.31    贷:银行存款               1250000   加工收回花生饼   借:产成品——花生饼         130000    贷:生产成本——花生油       113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900   1月份销售花生饼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花生饼销售收入      50000   计算1月份期末留抵税额:143805.31-16900= 126905.31(元)。   2月份销售花生油   借:银行存款 9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花生油销售收入 867256.6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2743.36   2月份销售花生饼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花生饼销售收入      80000   2月份期末留抵税额:126905.31-112743.36= 14161.95(元);3月份期末留抵税额:126905.31- 112743.36=14161.95(元)。   以上业务是该公司遇到的实际工作问题,会计资料又没有明确的规定,请专家指 导正确的核算方法。   专家把脉:对于纳税人经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划分问题,《增值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 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 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 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所以,如果你单位生产销售花生 油和免税副产品花生饼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话,按照上述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 项税额的方法,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该办法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的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可能 会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 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对由于纳税人 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 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 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如你所述,假设第一季度数字到年末没有发生 变化,年末经调整后的期末留抵税额应为:进项税额(143805.31- 143805.31+125059.19)-销项税额(112743.36)= 12315.83(元)。而在你第二种核算方法中,随着免税产品结转产成品同时 按照销售价格转出进项税额的做法,是不符合现行增值税相关税法规定的。   如果以上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方法,在日常财务核算中对主产品成本影响 较大,产品成本变动频繁不利于成本核算,建议你单位调整产成品的成本核算方法, 如可以采取计划成本核算方法进行核算。企业可以在会计期初确定一个合理的产成品 单位计划成本,平时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作为成本调整项 目科目,年末时(会计期末时)按照最终确定的进项税额转出调整数额,将产成品的 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a2005051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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