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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租赁后转让属于融资租赁

录入时间:2005-05-17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7/2005信息】 问:某公司根据客户要求购进一套运 营设备,然后租给客户使用。运营设备折旧年限6年~8年,租赁期2年~3年,租 赁期满后公司按残值将设备转让给对方,请问该行为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行为? 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标准按《企业会 计制度》执行。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满足以下标准的租赁,应认定为融资租赁: 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这位纳税人所在公司租赁期满后 再按残值转让给对方,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应属于融资租赁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 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 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 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 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 租方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该公司出租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增值 税。 (a2005051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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