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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在计算免、抵、退税时如何确定收入

录入时间:2005-04-26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6/2005信息】 问: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在计 算免、抵、退税时的收入如何确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256号)对此明确如下:   一、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计算免、抵、退税时,修理修配收入以生产 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   二、生产企业申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免、抵、退税时,除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凭证外,还须附送生产企业与外方 签定的修理修配合同。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各项凭证,分析核实其相互之间的逻 辑关系,严格把关。   三、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收入的,企业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 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2]11号)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实际收入。税务机关应对企业 出口发票上标明的销售收入与出口合同上签定的销售收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收汇核 销单实际收汇金额及企业出口销售账等进行交叉审核。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核定 企业实际销售收入。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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