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2005-04-25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5/2005信息】 问: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 进项税额?   答:根据现行政策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业产品, 可凭自行开具的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额;向农业生产者企业、单位或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凭其开具的普通销售 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收购或购进农业 产品凭收购发票或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应按照先付款后抵扣规定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业产品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应如实填 写收购发票有关栏目,特别是销货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项目应当详细填写, 凡项目填写不全或填写不清楚的,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收购农产品所需款项(包 括现金和支票)必须由同一银行账号支付。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到异地收购农业产品增值税的管理比照固定业户临时外出 经营的有关税收规定处理。一般纳税人收购企业使用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发票 (广东省内异地收购的使用《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 为抵扣凭证。   从2005年4月1日所属期起,一般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包括有抵扣联和无 抵扣联)必须通过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采集收购发票信息并生成《收购统一发票清 单》,连同其它申报资料每月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不按时报送的,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