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进口或者委托进口货物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2005-04-25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5/2005信息】 问:一般纳税人进口或者委托进口货
物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现行政策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进口或委托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
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或委托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
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开
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
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必须通过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逐票采集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信
息,并生成《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连同其他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或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
凭证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在签订进口合同(包括委
托代理进口合同)后五日内报送合同复印件,未按期报送的,其相关进口货物的海关
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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