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5/2005信息】 问: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申报抵扣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
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系统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
并申报抵扣,否则也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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