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1/2005信息】 问:我们是一化工企业,主要生产尿
素产品,请问:国家对生产尿素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还执行?
答:根据
财税[2005]9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
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继续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
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政策。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返还政策,是
国家为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财税部门要不折不扣
落实政策,将应当返还的税款及时足额地返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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