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8/2005信息】 问:如果我公司收到供应商的返利,
不能给对方开具普通发票,并要冲减进项税,那是否可以让供应商在不是同一批次的
供货发票上做折扣,在账务上冲减商品销售成本?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商业企业
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
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
业税”;第二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第三条规定:“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
率”。您公司收到供应商的返利,应按以上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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