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4/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大型煤炭化工企业,关
于铁路运费有这样一个问题。我公司取得的铁路货票上注明的“电化费”、“宣杭临
费”、“漯阜地铁郑”、“漯阜地铁上”、“京九分流”、“新路均摊”等费用,均
是按货物重量和里程计收的运费,请问以上项目的费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综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4号)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
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
具的货票上注明的以下项目:
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
运费(包括:大秦煤运费、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丰沙大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
太古岚加价、京九运费、大沙运费、侯月运费、南昆运费、宣杭运费、伊敏运费、通
霍运费、塔韩运费、北仑运费);铁路运输部门开具新增的北疆线、西康线、上铅线、
内六线、福前线、塔十线、广深线、南疆线货票运费。另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
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
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你公司取得的铁路货票上注明的以上几项费用,不属于上述文件所规定的范围,
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as200503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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