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1/2005信息】 问:我单位主营业务属营业税应税劳
务范围,收款量比较大,最近税务机关的同志说我们安装税控收款设备的话,可以享
受一定优惠政策。请问这方面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如》(财税
[2004]167号)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
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
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
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同时文中明确,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
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
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所购置的税控收款机必须是符合
国家标准并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
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的规定,
通过选型招标中标的税控收款机才能适用上述优惠政策。另外,对金融税控收款机的
有关税收政策另有规定。(ai200502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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