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对外销售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5-03-3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30/2005信息】 问:我单位的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对 外销售,如何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2]2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 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 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 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增值税问题解答》(国税函[1995] 288号)中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它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如下:使用过的其他 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 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 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征收增值 税。”   所以,请企业根据上文规定进行处理。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