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30/2005信息】 问:我单位的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对
外销售,如何纳税?
答: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2]2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
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
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
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
增值税问题解答》(国税函[1995]
288号)中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它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如下:使用过的其他
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
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
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征收增值
税。”
所以,请企业根据上文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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