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1/2005信息】 “两笔相同的业务,为什么一笔可以
免税,一笔却还要补税?”某中学校办粉笔厂在接到该市国税局的补税通知时,财务
人员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该粉笔厂于2003年4月由学校出资自办,日常经营管理由学校负责,经营收
入归学校所有。自投产开始,粉笔厂每月均无偿向学校供应10箱粉笔。对这批粉笔,
财务人员按年度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在审核过程中,税务机关批准了粉笔厂
2003年度的免税申请,但对2004年度的免税申请却未予批准,并要求该厂限
期补缴税款。这是为什么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
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粉笔厂将自产的粉笔提供给学校用于日常教学,按
照上述规定是符合免税条件的。但任何文件的使用都有其时效性,《
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中明确规定,自
2004年1月1日起,对校办企业享受的免税优惠政策予以取消。因此,按照法律
适用中的“不溯既往”原则,对粉笔厂2003年度发生的无偿供应粉笔业务,可以
适用国税发[1994]156号文的规定,免征增值税;而对2004年度发生的
同类业务,则应该按照财税[2004]39号文的规定,取消免税待遇。按照《税
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不再符合减税、
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所以,
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粉笔厂限期补缴未缴纳的税款。 (a20050111)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