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0/2005信息】 问: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业务的企业
(生产一般纳税人)收购来的废旧物资再出售是否征税?按多少税率征收?
答: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1]78号)的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
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
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
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一般纳税人按17%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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