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22/2004信息】 问:销售罚没货物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的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5]69号)规定:执罚部门和单位(包括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
关和经济管理部门)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
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批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批定销售单
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提变价收入作罚没收入如数
上缴财政,不予征税。而国家批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
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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