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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罚没货物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4-12-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2/2004信息】 问:销售罚没货物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的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5]69号)规定:执罚部门和单位(包括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 关和经济管理部门)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 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批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批定销售单 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提变价收入作罚没收入如数 上缴财政,不予征税。而国家批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 照章征收增值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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