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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销售货物、劳务征收增值税的起征点是如何规定的

录入时间:2004-12-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2/2004信息】 问:个人销售货物、劳务征收增值税的起 征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相关的起征点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 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 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具体起征点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在规定幅度内确 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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