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旧机器是否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4-10-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4/2004信息】 问:2003年,我公司处理一台已使用
十多年的双色胶印机(该胶印机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且按固定资产进行
管理),销售价格低于原购进价格,销售时未计算缴纳增值税。今年5月,本地国税
局对我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要求我们对该项固定资产补征2%的增值税。请问我公司
是否应就销售此旧机器缴纳增值税?
答:关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免增值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
多次发文予以明确。综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
知》(国税函[1995]2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
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以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
29号)的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应分三类情况判断是否缴纳增值税: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
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外)
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
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企业销售其他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
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
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
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据此,如果你公司销售的旧双色胶印机,确实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且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As2004080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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