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认证是否可以抵扣
录入时间:2004-10-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2/2004信息】 某稀土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稀
土加工销售业务。该公司购进原材料周期一般都较长。2004年2月2日该公司取
得一份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财务人员疏忽一直未向税务
机关认证。今年6月财务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证、抵扣时,大厅工作人员发现
该份发票超过认证时限,不予认证、抵扣。税务机关的做法对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自2003
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这一规定,上述公司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超过认证时限,
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所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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