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8/10/2004信息】 近日,某市国税稽查局在对某石油中心检
查时发现,该中心第三加油站在当地某信用社开设一个账户,未在中国人民银行进行
登记。检查人员迅速对该账号进行调查,共调取该账号对账单42份。经核对,该中
心在一年内共支付给某市石油公司、某县石油公司购油款合计6952923.23
元,而该单位银行存款账仅反映付出款项3444261.98元,未记账金额
3508661.25元。这构成了其账外经营并偷税的证据。由于该企业账目混乱,
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稽查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查实的未记账购货金额3508661.25元为基数,
核定该单位账外经营部分补缴的增值税共计54.7万元。由于证据确凿,该石油中
心对核定的补税数额表示认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数补缴。
其实,《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
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
税额。由于账簿是对纳税人经济活动的全面反映,要切实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
数字正确、摘要清楚,并能提供正确可靠的数据资料。
同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还规定: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
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
或者所得。由此可见,纳税人设置正确、完整的账目是多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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