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无偿作为实验料提供给第三方进行试验,是否视同销售
录入时间:2004-07-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9/2004信息】 问:我单位开发新产品,无偿作为实验料
提供给第三方企业,进行产品性能试验,是否视同销售计入应税所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
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
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
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
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
他人。
按照上述情况,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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