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对“高进低出”有无限制
录入时间:2004-07-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5/2004信息】 某商业流通企业,主要从事服装、鞋帽等
零售业务。因为季节变换,加之流动资金紧张,去年10月份,公司将一批服装降价
销售,账面成本价120.5万元,实际不含税售价80.4万元。市国税稽查局的
干部检查时要求按组成计税价计算销项税额,并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及罚款。问:稽
查局的做法有无法律依据?
答:稽查局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企业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应为实际
向买方收取的销售额和价外费用。为防止企业避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其销售额。上述业务,虽然售价明显偏低,但该公司有正当理由。第一,因为该批服
装由于季节变换的因素,其市场价已经降低,如果能按高于成本价销售,公司不可能
低价出售;第二,公司的销售对象均是广大消费者,不属于关联企业,因此也不存在
避税嫌疑。该公司的上述业务属于折扣销售,即“先打折后销售”。凡采取折扣销售
方式的,应以打折以后的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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