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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企业代收税款是否应再缴税

录入时间:2004-06-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30/2004信息】 近期,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汽车销售行业 进行了增值税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汽车销售企业为扩大销售,纷纷开展为消费 者提供代理上牌、代缴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代办保险等一条龙服务业务。对于 汽车销售企业提供代办服务向购车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在 实际操作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对汽车销售企业代收代垫的款项, 就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代缴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征收增值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就不含代缴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的款项征税。究竟哪一种 观点正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销 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 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 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 性质的价外收费。另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的规定,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 务征收增值税。因此,汽车销售企业提供代办服务而向消费者收取的各类手续费应并 入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而汽车销售企业向消费者收取并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船 使用税,无论采取何种核算办法,均不应再征收增值税。 (As200406044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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