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固定业户到外地销售货物有何征税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2004信息】 八、固定业户到外地销售货物有何征税规
定
(一)资料
某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因未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
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外县(市)取得的销售收入被当地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
增值税4000元。请问:该户回原地后,是否对这部分收入再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解答
税法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
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
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
税额中扣减。该项规定是对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未开“外销证明”的一种限
制。因此,该户回原地后仍需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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