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旧机器设备如何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4-03-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31/2004信息】 我市某企业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经
营不善导致亏损破产,投资方分回旧的机器设备,这些机器设备因对投资方企业无用
而被售出。关于销售旧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2]2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
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
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请问,应该如何理解这一规定,投资方企业
销售这批旧机器设备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只有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
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才适用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政策。该投资方企业既
不属于旧货经营单位,也非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因此不适用《通知》的
有关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投资方企业应以销售旧机器设备取得的收入,
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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