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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户销售外购花木要缴税

录入时间:2004-03-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31/2004信息】 笔者在对种植行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 一些种植户销售外购树苗、花卉所取得的收入,未向当地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检 查人员要求其补缴增值税时,他们表示不理解,认为树苗、花卉属于免税的农业产品, 不应该纳税。   其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2号文《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 1项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1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 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 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 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 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可见,只有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农业产品属于 免税范围,而本案中种植户销售的树苗、花卉,并非自己种植的,而是购买来的。根 据上述规定,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依商业零售4%的增值税征收 率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所以,税务机关要求这些种植户补缴增值税是有税法 依据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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