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户销售外购花木要缴税
录入时间:2004-03-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31/2004信息】 笔者在对种植行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
一些种植户销售外购树苗、花卉所取得的收入,未向当地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检
查人员要求其补缴增值税时,他们表示不理解,认为树苗、花卉属于免税的农业产品,
不应该纳税。
其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2号文《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
1项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1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
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
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
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
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可见,只有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农业产品属于
免税范围,而本案中种植户销售的树苗、花卉,并非自己种植的,而是购买来的。根
据上述规定,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依商业零售4%的增值税征收
率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所以,税务机关要求这些种植户补缴增值税是有税法
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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