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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地点应如何确定

录入时间:2004-03-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9/2004信息】 某公司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与总公司实 行统一核算。为加强资金管理,该公司与总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资金 结算网络,以总机构的名义开立存款账户(开立的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 存款结账),该公司实现的销售,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问:在这种结算 方式下,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 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 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 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况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 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因此,该公司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在总机构所在地 纳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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