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否享受“免抵退”优惠
录入时间:2004-03-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9/2004信息】 某公司主要生产旅游用品,产品质好价优
并已打入国外市场。但其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产品不得不通过国内的外贸企业来出口。
该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抵、退”增值税优惠待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2]7号)第一条规定,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独立核
算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自2002年1月1
日起,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因此,目前还没有取得进出口经
营权的生产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方式,将自产的产品进行出
口,并享受“免、抵、退”税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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