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备案价格与实际出口价格的差额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4-03-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8/2004信息】 某合资企业,产品出口都是以CIF价出货
的,在账务处理上都是去掉海运费、保险费折算FOB价的,但是在出口退税申报一票
二单时,报关单上(委托报关公司报关)的FOB价要小于账务的FOB价,比如:在账务处
理上,CIF价是USD100,海运费USD10,保险费USD5,则FOB价为USD85,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USD100
贷:主业务收入 USD85
其他应付款 USD10
其他应付款 USD5
但是在报关单上的FOB价则是USD70,问:这差额怎么做?
答:关于出口报关单价格和账务处理上的出口离岸价不一致的问题。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
知》(国税发[2002]11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应根据出口货物
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
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
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
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
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
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企业出口报关单价格和账务处理上的出口离岸价不一
致的情况,并未做出更加明确的税收规定。因此,该公司在申报“免、抵、退”税时
应按实际离岸价进行申报。至于差额的账务处理,可遵循会计制度进行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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