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制作音箱可否继续免税照顾
录入时间:2004-03-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7/2004信息】 一名残疾人2002年开办了一家音响修理店,
享受免税待遇。去年10月份,开始制作音箱,并雇请两人作帮手,此后是否能继续享
受免税照顾?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
税的通知》([94]财税字004号)第三条的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
劳务,免征增值税。”文件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必
须是残疾人员个人;二、必须是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2002年,此人符合上述条
件,应该享受免税待遇。去年10月份后,从修理扩展到制作,扩大了经营项目,还增
加了人员,不符合免税的标准,因此,不能再享受免税照顾,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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