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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制作音箱可否继续免税照顾

录入时间:2004-03-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7/2004信息】 一名残疾人2002年开办了一家音响修理店, 享受免税待遇。去年10月份,开始制作音箱,并雇请两人作帮手,此后是否能继续享 受免税照顾?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 税的通知》([94]财税字004号)第三条的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 劳务,免征增值税。”文件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必 须是残疾人员个人;二、必须是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2002年,此人符合上述条 件,应该享受免税待遇。去年10月份后,从修理扩展到制作,扩大了经营项目,还增 加了人员,不符合免税的标准,因此,不能再享受免税照顾,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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