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录入时间:2003-1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8/2003信息】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
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为落实通知中提出的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各地纷纷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新的起征点,如我省的起征点为:销售货物月销售额
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15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150元,从事
个体经营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则按全额征收
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的重新明确和提高,是国家扶持弱势群体而采取的一次重要措施,
但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一是不利于良好纳税环境的形成。起征点的提高无疑对一部分纳税人是一个扶持,
对于达不到起征点的纳税人是一个福音,但对于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就容易产生不
平衡的心理,为达到不缴税的目的,有可能想方设法少说、瞒报收入。很有可能出现
一种达不到起征点的规模越来越大,达到起征点的规模越来越小的怪现象,因达不到
起征点的纳税人不交税,为多销售货物就有可能降价销售,这样就会使纳税人之间产
生一种不平等的竞争,本来税务机关辛苦经营的纳税环境,就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二是给税务机关的管理带来一定的不便。按上级文件要求,不足起征点的纳税人
虽不再交税,但税务机关对其应与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一样管理,无形之中加大了税
务机关的工作量。加之不足起征点的纳税人大部分分布在边远山区,税务机关没有那
么多的人力按月对所有的纳税人进行测算,不足起征点的纳税人,一旦达到了也没有
察觉,这样将会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
如何做好起征点提高后不足起征点的纳税人征管工作,是当前各基层税务机关面
临的最大课题,最主要的应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税务机关应将税法宣传向全社会
辐射,在深度上下功夫,让所有的人都深刻认识到依法诚信纳税的重要性,使积极主
动纳税,形成一种自觉行动。使不足起征点的纳税人一旦达到标准就会自觉到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税款,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也能如实申报税款,这样就能使全社会形成一
种良好的纳税环境。
二是合并机构。对于因起征点提高,户数减少较多的个别偏远税务所,为降低税
收成本,税务机关可将其并入到临近较大的税务所,在原来的所只设稽征处或征收站。
三是加强税收管理。税务机关要加大对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的征管力度,将其纳
入微机管理,责成专人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只要其达到标准立即征税,防止税款
的流失。
四是加强干部队伍管理。税务人员要公正公平执法,在测算纳税人销售收入时严
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优亲厚友,严禁出现人情税、关系税现象,凡人为降低起征点,
造成该缴税的纳税人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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