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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货抵债要正确开具发票

录入时间:2003-1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3/2003信息】 某公司与A公司均为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去年10月,该公司从A公司借入一笔资金,到期后无力偿还。经过双方协商,该 公司以同等价值的货物抵顶欠款。A公司委托物价部门将这批货物卖给一般纳税人B公 司,B公司向该公司索取发票。该公司认为此种行为不属于销售而拒绝开发票,A公司 也因这批货物不属于其经营范围,再加上没有进项抵扣,无法开具发票无法接受这笔 业务。问:企业间以货抵债应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上述这种以货抵债的方式是一种销售货物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 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的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 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 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 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该项业务中,该公司与A公司的行为都应视同销售货物。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这样开具,首先由该公司开具发票给A公司,作为A公司抵扣进项 税的凭证;然后再由A公司开具发票给B公司,B公司用以申请抵扣进项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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