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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录入时间:2003-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2003信息】 近日,国税局执法人员在对一集团公司进 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集团公司将市自来水公司向其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含在水费内 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全部做了进项税抵扣处理。对此,国税局作出责令其作进项税额 转出的处理决定。 根据国税发[2000]36号文件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 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行条例》第 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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