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的宣传费不能直接冲减销售费用
录入时间:2003-11-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7/2003信息】 某销售摩托车及配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月份购进一批品牌摩托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收到销货方返还的宣传费3万
元。这笔宣传费财务人员直接冲减了产品销售费用。日前,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公司
检查时发现了这笔账务,指出财务处理是错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
号)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
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
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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