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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矸石是否属免税货物?

录入时间:2003-1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3/2003信息】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对增值税的免 税项目一共规定了“八大项”,但都没有“煤矸石属免税货物”的规定。然而在落实 财税[2001]198号关于利用煤矸石、煤泥等生产的电力可享受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 征收的优惠政策时.却出现了节外生枝: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电力生产企业购进的煤矸 石,不得向供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了专用发票也不准抵扣销项税,并肯定 煤矸石是免税货物。要享受减半征税优惠,就不准抵扣煤矸石的进项税;要抵扣煤矸 石的进项税,就不能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如此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正确:煤矸石 是否属免税货物?   答:煤矸石不是免税货物,利用煤矸石生产(达到一定标准)的一些建材属于即征 即退的货物。利用煤矸石生产的电力企业可享受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优惠政 策,这与其购进煤矸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销项,并无矛盾。如果生产煤矸石 的煤炭企业和购进煤矸石电力企业都属于一般纳税人,应该可以按正常程序开具和取 得专用发票。对电力企业而言,并非只能在减半征税与进项抵扣中作出选择。                (m 2003 011 049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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