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购商品赠送他人的,是否应征收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3-11-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3/2003信息】 企业外购商品赠送他人的目前可分为三种
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的规定,这三种情况应按规定分别处理。
(1)企业外购商品(或产品)在企业财务核算中,由该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并用于
企业职工福利的,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外购商品(或产品)在企业财务核算中,由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开支并无偿
赠送给他人的,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3)企业外购的某种商品,随同该企业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其他商品一同销售的,
凡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其一是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反映该种外购商品与其他销售产
品或商品的,但在销售发票上不单独反映该种外购商品的价值;其二是在企业结转销
售成本时,该种外购商品成本随同企业生产经营的其他产品或商品成本一同结转的),
对该种外购商品可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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