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款为何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录入时间:2003-10-20
【中华财税网江苏10/20/2003信息】 某厂是江苏省的一家饲料生产企业,1994
年税改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1986年成立以来,该厂一直享受免征产品
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平时,税务机关只对该厂进行常规式的税务管理,一年或者
两年来厂检查一次。可是,今年3月份,市国税稽查局对该厂进行2000年度增值税常
规检查时,稽查局的同志突然提出,要对该厂2000年度为促销饲料而随饲料销售时分
批赠送给客户的外购商品衬衫、雨伞、塑料脸盆等,折合不含税进价200万元,并对
这200万元的商品征收17%的增值税;而且在计算增值税时,计税依据还要加上10%,
即:200×(1+10%)=220(万元)。他们以为,该厂一直是享受免税的企业,随饲
料销售赠送给客户的外购衬衫、雨伞、塑料脸盆等当然也应该享受免税;况且该厂在
外购这些衬衫、雨伞、塑料脸盆时虽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因为他们是免税企
业,所以他们并没有进行抵扣,而是把价、税全部记入“销售费用”,所以更不应该
征收增值税。问:是否该厂不再是免税企业了吗?税务局的做法对吗?
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
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等货物予以免税。由此可
见,增值税的征免都是对具体的货物或项目而言,并非对某类纳税人进行免税。同时,
财税字[1994]004号、财税字[1996]18号、财税字[1998]78号文件规定对“饲料”
免征增值税,而不是对饲料企业免税。只要企业销售或进口了应税货物以及提供了应
税劳务,均应依法缴纳增值税。所以,不能说饲料企业就是免税企业,更不能认为饲
料企业的所有行为都免征增值税。
其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
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
(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
为17%。”所以,该厂将外购的衬衫、雨伞、塑料脸盆等无偿赠送给客户,应当依照
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至于上述该厂在外购这些衬衫、雨伞、塑料脸盆时,虽然取
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没有进行抵扣,这并不能作为不缴增值税的条件和理由,依法
抵扣进项税额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权利。
第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行为而
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
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
是指: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
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
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所以,
在该厂赠送的货物没有同类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国税稽查局的税务干部按购进成本
200×(1+10%)计算销售额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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