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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所用购进货物不得抵扣

录入时间:2003-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2003信息】 近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国税局在税 收检查中发现某杂志社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未剔除为客户制作广告所购进货物的 进项税额。经询问,办税人员承认因不知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方法而将其全 部进项税额进行了申报抵扣。检查人员对其作出了补缴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罚款 的处理决定。   根据国税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 不得进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 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 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国税发[2000]188号文件又对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抵扣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 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照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 项税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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