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硫磺适用何种增值税税率

录入时间:2003-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2003信息】 某单位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化 工产品。1998年该单位从山东省日照市某硫磺有限公司购进一批硫磺,对方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但是购进货物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这笔进项税款不能抵 扣。经请示上级国税局,答复是硫磺的适用税率为17%。该单位又与销货方联系,他 们说以前给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都是13%,而且都能抵扣。问:硫磺的 适用税率到底应该是多少?   答:要回答上述提到的这个问题,首先应区分该单位购进的是硫矿产品还是经加 工制成的硫磺产成品,二者的税率是不同的。   财税字(94)第022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 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届矿采选产 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这里所讲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 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煅烧、 焙烧和加工的产品。   据此,如果该单位购买的是采选的硫矿产品,其适用税率是13%,销货方应开具 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凭此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款;如果购买的是经煅 烧、焙烧和加工的硫磺产品,其适用税率为17%,那么该硫磺有限公司应该开具税率 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单位取得硫磺公司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就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 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在这种情况下,这笔进项税款不能抵扣。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