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磺适用何种增值税税率
录入时间:2003-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2003信息】 某单位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化
工产品。1998年该单位从山东省日照市某硫磺有限公司购进一批硫磺,对方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但是购进货物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这笔进项税款不能抵
扣。经请示上级国税局,答复是硫磺的适用税率为17%。该单位又与销货方联系,他
们说以前给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都是13%,而且都能抵扣。问:硫磺的
适用税率到底应该是多少?
答:要回答上述提到的这个问题,首先应区分该单位购进的是硫矿产品还是经加
工制成的硫磺产成品,二者的税率是不同的。
财税字(94)第022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
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届矿采选产
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这里所讲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
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煅烧、
焙烧和加工的产品。
据此,如果该单位购买的是采选的硫矿产品,其适用税率是13%,销货方应开具
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凭此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款;如果购买的是经煅
烧、焙烧和加工的硫磺产品,其适用税率为17%,那么该硫磺有限公司应该开具税率
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单位取得硫磺公司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就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
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在这种情况下,这笔进项税款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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