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出具的凭证可否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
录入时间:2003-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2003信息】 某公司是以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
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税字[1994]第01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
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事废
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予以扣除。”问:按照这一规定,该公司是否可以凭收购凭证,依10%的扣除率计算
进项税额并予以扣除?
答:上述《通知》所称“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人,是指由公安部门批准的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特种行业企业,而非所有与废旧物资收购、再生产有关的企业。
该公司作为耐磨材料的生产企业,虽然有收购废旧物资的业务,但并非《通知》
所规定的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人。因此,与其他生产企业一样,该公司购入废旧
物资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是取得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的,则不能凭收购凭证,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
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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