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力发电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近17%,如何公平税负?
录入时间:2003-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2003信息】 问:水力发电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接近17%
(固定进项税太少),如何公平税负?
答:关于水力发电企业,(94)财税字第004号文件规定,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的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
纳增值税。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3
年内不得变更。其他水力发电企业,如认为税负重,可申请特批减免。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