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路牌、灯箱等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3-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2003信息】 某人于1998年4月取得营业执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主营电脑、绘画、雕刻、广告美术等,兼营文化用品、
装饰,经营方式为服务、加工、零售。具体地说,就是购进铝合金、不锈钢等材料,
为本地一些单位和个人制作路牌、街道牌、广告牌、灯箱和大型钢字等,另外还有一
些打字、复印业务,所有收入都已向本地地税局缴纳了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在1998
年的税收检查中,本地国税局认为我制作的路牌、灯箱等属增值税应税货物,要求我
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增值税。问:制作路牌、广告牌等取得的收入应该如何
缴税?该人已在地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还要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吗?
答:对制作路牌、广告牌等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税的问题,首先应区分广告业和广
告美术这两个概念。《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对广告业的定义是:“利用图书、
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
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
的业务。”而广告美术业是指制作者利用其美术专长为客户加工、制作钢字、路牌等
物品的业务。
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人核定的经营范围来看,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
按照他们所提供的广告设计方案加工制作路牌、广告牌、灯箱的行为,不属于广告业,
而应是广告美术的范畴。这是因为,在整项广告活动中,该人仅仅是作为路牌、灯
箱、广告牌等物品的制作者,至于广告的策划和发布都是由客户或客户委托的广告公
司来完成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该人制作的路牌、灯
箱、广告牌等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范围。当地国税局应对他销售路牌、灯箱等物品
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该人应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便税务机关进行税
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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