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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废旧塑料的清洗、挤压和粉碎行为是否属于简单加工行为可免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3-09-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9/2003信息】 某公司从事废旧塑料(包括各种编制袋、 塑料包装袋等)回收业务,回收的废旧编制袋有些已经氧化,厂家无法再进行加工, 还有一些度旧塑料袋体积较大,均需简单处理后才能运输。为此公司购入几套设备, 对废旧塑料进行清洗、挤压和粉碎(成块状或颗粒状)。问:该公司对废旧塑料的清 洗、挤压和粉碎是否属于简单加工行为.能否享受有关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答:2001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 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该通知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日物资免征增值说。废日物资,是指在社会生 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 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该通知规定的简单加工是指从收购的废旧物资中挑选符合再加工条件的物品,将 其归置有序的行为。你公司回收的废旧编制袋有些是已经氧化的,显然用水是无法清 洗掉表面的氧化物,而只能使用化学试剂进行处理,这种清洗行为不属于上还通知所 规定的简单加工。另外,利用机器设备将废旧塑料挤压、粉碎为块状及颗粒状,在很 大程度上改变了原回收物资的外观,也不属于简单加工行为。因此,根据文件规定, 该公司销售这类物品不能享受有关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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