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工人办超市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3-09-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9/2003信息】 某纺织厂的下岗工人,为维持生计,用多
年的积蓄开办了一家小超市,经营副食和小百货。请问,下岗工人可以字受哪些税收
优惠?今年是否还要缴纳税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五条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
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曰起,3年内
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出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
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将去年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所还高贸企业,明确界定为商业
零售企业。《补充通知》中规定的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
产高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南品销售的百货商
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因此,开办的小超市经营副食和小目货可按照上述有关
规定,依法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从今年起免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当向国税部门按月申报缴
纳增值税,增值税不属于免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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