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按定额缴税反成偷税
录入时间:2003-09-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4/2003信息】 某市专门经营汽车配件的一个体工商业户,
从2000年2月开始经营,每月都是按照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缴税的。其中,
2000年2月~12月核定的应纳增值税为每月60元,2001年1月增加到每月800元,直到现
在。
今年4月17日,市国税稽查局的人员突然来到汽配商店,下达了《税务稽查通知书》
和《询问通知书》,并检查了全国各地多家固定客户的销售情况。
5月7日,市国税稽查局正式向该工商户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2002年第一、
第二、第四季度和2003年一季度,汽配商店实际销售额分别达到278000元、449000元、
342277元、472296元;分别超过原核定定额218000元、389000元、282277元、412296
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52062.92元。
同时,稽查局还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随后,又下达了《税务处
罚决定书》,对应补缴的增值税一律定性为偷税,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
请问:每月都是按税务局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的,销售额没有核定到位,那完全
是税务局的事,为什么要定为偷税呢?税务局能改变原来的核定税额吗?
答:当地国税机关在对汽配商店进行核定税额时,完全是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
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文件)的方法和步骤进行的。即首先由纳
税人自己填写《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
经营额;然后由税务机关进行典型户调查;最后才下达《定额核定通知书》。
2001年1月以后,市国税机关给汽配商店核定的季度营业额为60000元,每月按
20000元的营业额缴纳800元增值税是没有错的。
但是,国税机关给你核定的营业额及应纳税额并不是不可以改变的。依据《个体
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
至影响其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
申请。而该汽配商店在2002年第一、第二、第四季度及2003年一季度的实际经营额均
超过了核定营业额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却都没有向国税机关提出调整定额的要求;
也未在每季度向国税机关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进行反映。
针对这种情况,税法规定,纳税人每季度向国税机关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必须是经营的实际情况。若不如实填报,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个体工商户定期
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还明确规定: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3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
论处。
因此,对于汽配商店的实际经营额远远超过了国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额而造成少缴
税款的后果,国税机关有充分理由将此行为定性为偷税,除补缴税款外,按规定还应
对偷税额处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二款都有明确规定,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偷税总额达到1万元以上并与该
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超过10%,国税机关还应当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有可能
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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