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要求变“身份” 增值税政策当完善
录入时间:1999-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3/99信息】 增值税是一个好税种已是不争的事实,
也是被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实践所证实了的。增值税税法规定,对一般纳税人采取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实现的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
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即进项税额,最后确认应缴增值税的方法。这个方
法是一个环环紧扣、一环套一环的制约机制,体现了以各环节增值额征税、税不
重征的原则。增值多,多纳税;增值少,少纳税;无增值,不纳税。现行的增值
税规范、公平、简化,有利于促进各类型经济成分的纳税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
平竞争,但必须解决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使用问题,解决好不同类型的纳税
人因客观环境不同造成的税负不公平问题。
近一个时期,在一些以初级产品为主导产业的地区出现了部分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要求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呼声。其主要理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对象有
限制,一般纳税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完整取得,造成税负大大重于小规模纳
税人的实际状况。
这里以山西一生铁冶炼企业的税收负担率变化来说明纳税人要求变换“身份”
的原因。某生铁冶炼企业经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年均生铁产量在350
0吨左右。最高含税销价为1080元/吨,最低含税销价为760元/吨。最
高含税销价时的成本为920元/吨,最低含税销价时的成本为880元/吨。
以生铁含税销价最高时计算,不含税销售价格为923元,实现销项税额156.
92元,取得(电力费用)进项税额8.72元,用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
实现增值税148.20元,税收负担率为16.05%。
再以与上述条件类同的一户小规模纳税人为例。这家企业生铁最高含税销价
仍为1080元/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不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办
法,实现增值税64.80元,税收负担率为6%。由此看出,一般纳税人比小
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率高出10.05个百分点。
同样的生产条件、同样的产品、同样的市场和销售价格,只因纳税人“身份”
不同,一般纳税人税负大大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一般纳税人要求变更“身
份”的呼声便是他们真心的流露,现实所趋。
那么,如果一般纳税人能够完整地取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税收负担率又会
是怎样的情况呢?
仍以前例一般纳税人进行测算。生产每吨生铁所需的原材料包括矿石2.5
吨,成本价355元;焦炭1.7吨,成本价380元;青石0.3吨,成本价
13元;电费52元;生产工人、企业管理人员工资合计80元;其他费用(含
折旧费)43元,以上6项成本费用合计923元,在成本费用购成中,正常情
况下,除工人、管理人员工资、其他费用一般没有进项税额外,其他项目一般都
应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进项税额。又假设提供原料、动力的纳税人均为
一般纳税人,那么成本购成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6.68元,税收负担率
为4.36%,这样反倒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率低1.64个百分点。从
这一测算结果可以看出,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设计原则都是正
确的。因而当时也曾经出现过纳税人想方设法取得一般纳税人“身份”的现象,
与现在一般纳税人要求变为小规模纳税人形成鲜明的对照。究其原因是有一批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实无法实现全面抵扣,造成税负较小规模纳税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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