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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专用发票须认证方能抵扣

录入时间:1999-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99信息】 某地国税局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 检查时发现,部分一般纳税人将购进应税货物取得的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专用 发票抵扣联,未经税务机关认证,便和取得的其他手工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一 起直接申报扣税。   冀国税发[1995]72号文《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 行办法》第七款第二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的专用发票,须经过税务机关认证无误后才能申报抵扣。在未经税务机关认证前, 企业不得自行申报抵扣。”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专用发票应待税务机关审核后,再申报抵扣。     (aa990112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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