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专用发票须认证方能抵扣
录入时间:1999-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99信息】 某地国税局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
检查时发现,部分一般纳税人将购进应税货物取得的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专用
发票抵扣联,未经税务机关认证,便和取得的其他手工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一
起直接申报扣税。
冀国税发[1995]72号文《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
行办法》第七款第二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的专用发票,须经过税务机关认证无误后才能申报抵扣。在未经税务机关认证前,
企业不得自行申报抵扣。”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专用发票应待税务机关审核后,再申报抵扣。 (aa990112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