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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得到的返还资金如何计税

录入时间:1999-03-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31/99信息】 问: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销彩电,1998年6月份销售彩电100台,每台1200元,生产厂家以 每台200元经该商家返还资金,这部分返还资金应如何计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业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167号)文件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 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 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因此,该商业企业从厂 家得到的返还资金应从当期进项税金中冲减。做进项税额转出。具体为:100 ×200×17%=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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